落霞苑第三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
(本自治章程已于2016年11月17日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)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民主政治建设、建立、健全“两委负总责,协会当骨干,群众作主人”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新机制,提高居民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监督、自我服务的能力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
与计划生育法》、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本社区实际,制定《太湖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》。
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,全体居民要认真学习、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,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,逐步树立科学、文明、进步的婚育新观念,建设“优生优育、富裕文明、健康幸福”的新家庭。
第三条 本《章程》是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,凡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或居住在本社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,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。
第四条 社区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,负责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,成员由“两委”提名,经居民大会讨论通过。社区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为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。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受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、监督、检查和服务,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第五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在党支部的领导和居委会的指导下,依据《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,管理本社区的计划生育事务。计划生育协会有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组成,理事会具体负责本《章程》的实施工作,承担本社区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和教育、管理和服务职能。
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由“两委”提名,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。社区计生协秘书长由社区计生办主任兼任,会员小组长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。计生协秘书长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日常工作,会员小组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。
第七条 社区成立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小组,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,对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。
第八条 居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:
1、 有依法生育的权利。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,符合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省条例》)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,符合《收养法》和《省条例》规定,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。
2、 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。
3、 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、教育、服务的权利。
4、 育龄夫妻有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,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。
5、 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利,
6、 有享受法律、法规和政府规章及社区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。
7、 居民实行计划生育,其人生权、财产权有不收侵害的权利。
第九条 居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:
1、 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,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,不得提前生育,计划外生育或者婚外生育。不得违反《收养法》的规定非法收养子女。
2、 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、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。
3、 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,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,提倡选择长效有效的避孕措施。
4、 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。
5、 居民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。
第十条 生育管理与服务
1、 未婚青年做到依法结婚,依法生育。
2、 坚持生育申报和审批制度,新婚夫妇怀孕后要及时向居委会申报,并得到全程服务,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,应主动到社区申报,在当地登记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明;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按程序报批再生育申请,并办理《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准生证》。
3、 开展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,及时为育龄服务对象建立生殖健康档案,提供宣传品及上门咨询服务。
第十一条 不孕节育管理与服务
1、 产后38天以内育龄服务由计划生育人员,帮助指导育龄夫妇自愿选择并落实一种安全可靠避孕措施,讲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,提供紧急避孕服务,且建立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联系卡。
2、 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,造成意外怀孕的,应主动向社区说明,及时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终止妊娠。在进一步分析和了解掌握各种避孕方法的前提下,自愿选择并落实一种以长效、安全、可靠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。
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
1、 凡流出户籍地三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,在流出前,应办理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,婚育情况变更时,在30日内与发证机关联系,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
2、 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未婚青年流出时,须申请办理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。
3、 凡流入的育龄妇女在流入三个月内,做好登记、查验《身份证》、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等证件,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议,流入人员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,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,将情况及时上报街道计生办,由计生办报告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。
4、 社区要建立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档案,为流入人口提供避孕药具服务,紧急避孕服务,各种知识宣传服务,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及生产、生活服务。
第十三条 实施家庭养老照护工作机制。凡本社区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60周岁独生子女家庭居民,按照有关规定,可以享受农村部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每月80元生活补助。凡本社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家庭居民,在办理退休时可以按照规定领取3600元一次性奖励金。
第十四条 实施计生特殊家庭帮扶关爱工作机制,对计生特殊家庭和困难家庭在重大节日或生病等上门进行看望、慰问。对于独生子女死亡的,500人/月,年满60周岁的,700人/月;对于独生子女伤残的,400人/月,年满60周岁的,600人/月。
第十五条 实施生殖健康关爱、服务工作机制。对社区育龄妇女每年进行免费妇检,每两年对符合年龄的育龄妇女进行两癌筛查。
第十六条 可按本《章程》与已婚育龄夫妇(包括流动人口)签订《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双向承诺协议书》。
第十七条 社区每半年在政务公开公布本社区(居)的计生生育政策执行情况。
第十八条 本《章程》通过召开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。
第十九条 本《章程》由太湖社区计划生育群众自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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